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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工作者可否在保留与原事业单位人事关系不变的情况下到第三方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法律服务 学会服务365 2019-05-07

根据2018年中国科协精心筹划办好一批实事的指示精神,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以科技工作者为本位组织编写《科技工作者法律实务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向科技工作者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科技工作者法律意识,培育科技工作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能力。

 

《手册》本着突出重点、问题导向的原则,聚焦当前科技工作者所关心的重点、热点和重要政策要点,采用问答式,总共5章,138问,每道题统一包括三部分:答案、释义、依据。各问题依据最新的法律文本和政策文件,力求满足科技工作者的切实需要。


今天,我们给大家带来

 科技工作者可否在保留与原事业单位 

 人事关系不变的情况下到第三方企业进行 

 科技成果转化?

 

答案

法律允许科技工作者在保留与原事业单位人事关系不变的情况下到第三方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释义

1.相关规定

2015年修改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根据专业特点、行业领域技术发展需要,聘请企业及其他组织的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及其他组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施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同年,科技部、教育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此意见第六条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鼓励高等院校里的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2.科技工作者离职离岗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注意事项

科技工作者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国务院、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中科院出台的相关配套政策,离职离岗或兼职到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2.1这里的“原事业单位”,是指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而非民营机构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


2.2科技工作者须在完成本单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并征得原单位的同意后,方可到第三方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这里的“同意”,最好是获得原单位的书面批准同意。


2.3须是兼职到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而不是到其他研究开发机构或高等院校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2.4人事关系原则上无特殊情况,最长保留3年。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作出不超过3年的时间规定。


2.5第三方企业可以与科技工作者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科技工作者不得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2.6离岗人员要遵守与原单位的约定,保守原单位的秘密,尊重原单位的知识产权,并与原单位签订保密协议;使用原单位或他人知识产权的,要获得原单位或他人的许可。离岗人员不得违反原单位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依据

(1)2016年科技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第六条;

(2)2015年修改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来源丨法律服务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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